危險廢物檢測 一、基本概念 危險廢物: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的廢物或者根據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危險廢物用四點來定義鑒別: 1、 引起或嚴重導致死亡率增加; 2 、引起各種疾病的增加; 3 、降低對疾病的抵抗力; 4 、在處理、儲存、運送、處置或其他管理不當時,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會造成現實的或潛在的危害。 我國對有害特性的定義: (1)急性毒性 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內死亡半數以上者,并參考制定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實驗方法,進行半致死劑量(LD50)試驗,評定毒性大小。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膚吸收毒性。 (2)易燃性 含閃點低于60℃的液體,經摩擦或吸濕和自發的變化具有著火傾向的固體,著火時燃燒劇烈而持續,以及在管理期間會引起危險。 (3)腐蝕性 含水廢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廢物,或最低溫度為55℃對鋼制品的腐蝕深度大于0.64cm/a的廢物。 (4)反應性 當具有以下特性之一者: ①不穩定,在無爆震時就很容易發生劇烈變化; ②和水劇烈反應; ④和水混合會產生毒性氣體、蒸汽或煙霧; ⑤在有引發源或加熱時能爆震或爆炸; ⑥在常溫、常壓下易發生爆炸和爆炸性反應; ⑦根據其他法規所定義的爆炸品。 (5)放射性 (6)浸出毒性
二、常用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 20-199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2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 |